接太原市科技局通知,根据《太原市“科技奖”表彰办法》,现将申报“太原市‘十一五’期间科学技术奖”工作有关事宜安排如下。
太原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、技术服务机构、科技进步和创新管理机构和科技人员。
1、在国际、国内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,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并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;
2、在科技创新、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,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;
3、拥有高级技术职称,从事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成果推广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管理的科技人员;
4、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、或太原市“科技奖”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者;
5、组织实施全市重点科技项目,推动全市科技管理创新的主要实施者和管理者。
1、从事研究开发、成果转化、高新技术产业化、技术中介服务、专利代理、科技评估、科技企业孵化、创新资源配置、科技管理决策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机构。
(1)管理层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,机构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机构中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0%以上,职工科技素养高,制度健全,服务规范;
(2)有明确的经营理念和方向,具有良好的服务设施和条件,技术服务毎年增长30%以上,年人均技术服务收入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50%以上;
(3)为研究开发、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专业化、
规范化、标准化技术服务,重合同、守信用,服务项目数和转化成果数较多,服务业绩突出,年推广转化科技成果10项以上;或年平均代理我市专利申请并被受理500件以上,其中发明专利占1/3以上;技术服务收入占机构总收入的60%以上;
(4)研究开发机构具有较强的科研团队,经省鉴定的科研成果年均2项以上;研究开发的技术及产品获得国家授权专利;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、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、或太原市“科技奖”一等奖;项目实施及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;
(5)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省各级各类科技项目,立项数量、争取资金数量多,项目完成率高,项目实施绩效显著,超额完成市年度目标任务的科技进步和创新管理机构。
1、列入国家、省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,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,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。专利、软件、农业新品种、国家新药等成果形式须附国家权威部门授权或认定证书;
2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、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、或太原市“科技奖”一等奖以上的优秀科技项目;
3、成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应用一年以上,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,或研究成果在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,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,并能提供相关证明。
申报单位和个人须填写所申报科技奖项的申报书,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项目组织单位评选、推荐;先进个人也可以由2名院士或3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领域正高技术职称的省城科技顾问联名推荐。
申报单位和个人从学校科研网及电子政务下载相关申报书。
申报科技进步和创新先进个人,须填写《太原市“十一五”期间科技进步和创新先进个人申报书》,并附有关获奖文件和证书、项目计划任务书,评价证明、经济效益证明、专利证书、查新报告。
申报科技进步和创新优秀项目,须填写《太原市“十一五”期间科技进步和创新优秀项目申报书》,并附项目计划任务书,评价证明、应用证明、经济效益证明、专利证书、查新报告。
申报材料(含申报书及全部附证明材料)统一用A4纸双面印刷简装,一式7份,其中一份为原件,同时报送电子文档。